“他也该挨顿打,事后好反思一下,暴力突然加身时,他能不能理智的做出‘绝对’准确的反应!”石柳查到这个区法院院长曾经判过一桩案子,就遭到围殴的男子做出的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了“绝对”精确的裁决:精确到第几分几秒他的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过了零点几秒后,他行为就超越了防卫限度,属于故意伤害了!“以便他将来再执法时能做出‘绝对’公正的判决。”
对于这起法院内部的“肢体冲突”,官方对外当然是轻描淡写的说是光线昏暗下的误会。但是内部调查时三人都说是受到了惊吓,对于边打院长边说的那些话,坚决不承认与院长有关,只说是受惊后的癔语。表面上看也确实无关,院长又不可能是他们的初中同学,更不是女法官的丈夫。所以,如果没有后续,此事可能就会不了了之。
当开庭宣判时三位法官出乎意料的裁定:被告由于长期遭受家暴,在与死者相处的每时每刻都处在家暴或家暴的间歇期,家暴只是暂停,从未终止!被告杀死死者应属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有叫好的,有叫骂的。
有的评论称赞这是真正贯彻了保护了妇女的法律精神;
有的叫嚷这是“打拳”,声称以后男性家暴只会直接把女人打死,不给女人反杀的机会!当然这个评论很快就被删除了。
…………
死者家属不服,要上诉。检察院也要抗诉。
罗娟也不敢相信此案会如此判决,忍不住问“柳儿妹妹,这判决书的内容怎么那么像你之前说的外国的案例?是你教他们的?”
“当然不是,我纵然想教,他们也得肯听啊!”石柳摇着头,深藏功与名,“他们多半也会看些外国的案例,取取经吧。”
区法院院长还在医院,副院长把合议庭三人找到自己的办公室询问为什么会做出一百二十度的转弯?
(石柳的画外音:当然是我影响了他们!(^V^))
三人自己也莫名其妙,又不敢承认自己是糊里糊涂的做出的判决,就不约而同的把自己殴打院长的原因说了出来。并解释说:自己仅仅是连续多日做噩梦,梦到初中时被院长霸凌,突然再见到经常在梦里见到的他那张绿脸,就产生了应激反应,使用了暴力进行反击。因此对于被告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理解,所以才做出了现在这个判决。
“你们三个都做了同样的梦?”副院长来回扫视着三人。
“我和他们俩不一样,”女法官说,“在我的梦里,院长他和我是一家子,他家暴我。”
“从心理学上讲,你们这是潜意识认为被告行为有其合理性,但理智又排斥这种观点。就在梦境中反映出来。问题是你们三个都做如此相同或相近的梦,”副院长抚摸着下巴分析着,“你们三人是合议庭成员在一起讨论这个案子,梦境相同或相近还勉强说得过去。可梦里都出现院长,这是什么原因呢?你们把你们的想法和院长说过么?”
“没有,我们原本也没同情被告的想法,即便有,也是潜意识的。不过案子刚由检察院移送过来时,院长召集我们开过案情分析会,他给此案定性为蓄意谋杀,情节恶劣,认为无须考虑家暴因素,被告是在并未发生家暴的情况下实施的谋杀,既残忍又冷酷,建议死刑。”
副院长继续抚摸着下巴分析道:“就是说院长的态度使你们三人潜意识里都把院长等同于了施暴者!虽然你们三人的梦难以做为判决的依据,但不可否认它确实影响了你们的判决。而且你们显然受了推动了家暴法的董珊珊那个案子的终审判决的影响,那个案子打死妻子的丈夫也是判了六年么。院长住院,不能理事,我给你们的建议是把你们的想法写清楚,尽量详细准确的阐述你们的‘家暴间歇期’这个观点,但最好不要把你们的梦写进去——我们毕竟是唯物主义者——可以引用其他家暴受害者关于长期处于恐惧中的叙述。除了向上级法院阐明你们的观点,再往《法官通讯》投一份稿吧,把这个观点摆在明面上,让大家都来讨论讨论。”听的出来副院长的分析是有倾向性的,是在为三人圆谎。但副院长不是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是转业军官,分配到法院工作,从法警、书记员、合议庭成员到法官,兢兢业业三十多年,才混到了区法院副院长。眼看就到退休年龄了,根本不想卷进这场纷争中。面对手下这些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更不愿意和他们多谈法律条文。
三个法官当然也不会承认自己判错了,只能咬紧牙关,死撑到底。不但如副院长建议的撰写了报告提交给上级法院解释了做此判决的原因,还搜集整理了法律文书网上能找到的所有家暴案件,把受害者关于长期处于惊恐和紧张状态的叙述全都整理出来附录在报告后面。不但把报告向《法官通讯》投稿,还把这些家暴案子的叙述发到了网上:
有女性被打得切除了数段肠子,终生要挂粪袋,男方虽被判刑,却扬言:“出来就弄死你!”
有女性遭受家暴,报警八次警方不出警,女性最终被活活打死,家暴男却只被以“虐待罪”判处六年徒刑;
有女性不堪忍受家暴,起诉离婚被同一个法官驳回了七次!直到此事被曝光到了网上,法院受不了舆论压力,换了个法官,这个女性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
有女性提出离婚后回娘家居住,男人还要上门纠缠不休,将女人杀死,将岳父母刺伤;
…………
网上一位自称资深法律专家的网友评论道:“眼前这个案子和以前的案子比起来,最让人感到我们的司法实践有了一大进步就是以‘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杀人定性此案中被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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